一、 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規定辦理。 二、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在學學生。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本市最低生活費2倍以下(即新臺幣3萬4,372元以下)或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 獎勵額度: (一)高中(職)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二)大專院校(已含研究所)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四、 依要點規定若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申請。 五、 受理期間:115年3月2日(星期一)至115年4月7日(星期二)受理申請,請依要點規定檢附申請文件(含所得證明及戶籍證明影本)並造具學生名冊。 六、 學校端經初審後務必檢附紙本函文及學生紙本正本申請案件至遲於115年4月22日(星期三)前函送本局複審,逾期不予受理,另請勿將電子文及紙本正本申請件分開寄送以免文件遺失。 七、 貴校如有設立「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敬請一併轉達周知。 八、 旨揭要點暨其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本案請洽承辦人:本局教育文化科李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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