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自殺防治法(下稱本法)第11條第1項、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及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26日衛部心字第1140153698A號函辦理。 二、按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供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人員、學校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村(里)長、村(里)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次按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法第11條第1項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列人員之範圍,依該條明文及其立法理由,係包含以例示舉出之醫事人員等9類及其他未舉出之特定機關或機構人員。爰請各校週知相關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勤)務時,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24小時內,均應依法至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網址:https://sps.mohw.gov.tw/Account/IndexInform)進行通報作業,俾強化我國自殺防治綜效。 四、倘貴校相關業務人員就本法所定自殺行為情事之具體態樣及通報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