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目前頁面 > 首頁 > 訊息內容
:::

訊息內容

衛生福利部有關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137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114年6月3日召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會議決議:「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
(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
三、依據前開決議,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故即使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
學生事務處 (2025/9/12 )
附件檔案:
相關網址:
 

 
  • 單一入口服務
  • 南亞粉絲團
  • 境外生招生專區
  • 南亞RORC專業大學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
  • 校長信箱
  • 招生資訊
  • 樂齡大學招生資訊
  • 推廣教育課程
  • 畢業流向調查
活動報名 技術證照
公用資訊 計畫推廣
就業專區 獎助學金
資訊資源 文件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