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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內容

近年疑有業者使用多元行銷手法向學生促銷類菸品,如有發現此情形,請盡快與本組或校安中心反映。
  說明:
一、「菸害防制法」已自本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電子煙),亦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有關類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三、為保障學生與教職員工健康,請共同努力維護校園無菸環境。
學生事務處 (2023/12/5 )
附件檔案:附件下載.pdf
相關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theme/4(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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