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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通報(居家檢疫學生交接及關懷作業注意事項)
  教育部通報(居家檢疫學生交接及關懷作業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高等教育司

請各校校安人員務必轉知相關專責人員(此訊息高等教育司已同步發送校長):

中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於109年2月7日至10日間入境之港澳生及同年2月10日起經中港澳轉機之僑外生,均須進行居家檢疫。為落實防疫工作,請學校依下列事項辦理港澳生及僑外生之居家檢疫及關懷作業:

一、 居家檢疫學生資料比對勾稽:各大專校院依其掌握之港澳生、僑外生居家檢疫名冊,應與地方政府窗口所掌握之居家檢疫名冊,每日進行勾稽交接,確認學生入境情形及住宿地點後,勾稽比對後所有學生由學校辦理後續居家檢疫關懷作業。

二、 交接注意事項:

(一) 學校窗口應主動與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窗口聯繫,核對確認需居家檢疫港澳生、僑外生(含校內住宿及校外賃居者)名單。

(二) 經核對已列入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名冊者,學校窗口與地方政府窗口確認後,由地方政府窗口移交每位港澳生及僑外生之「健康關懷紀錄表」(如附表)予學校窗口;尚未列入地方政府居家檢疫名冊,但學校已確認進行居家檢疫者,學校窗口應提供地方政府窗口作為後續比對之依據。

三、 居家檢疫關懷作業注意事項:

(一) 對學生進行在居家檢疫期間14天的關懷,每日詢問學生健康狀況,須確認學生未離開居家檢疫場所,並紀錄健康關懷紀錄表(請勿使用google表單等線上問卷進行關懷)。尚未列入居家檢疫名冊而持有居家檢疫通知書者,仍應納入關懷。

(二) 每日彙整追蹤當日學生人數及結果於當日15時前回報地方政府窗口;過程中若無法聯繫到學生,學校窗口應立即通知地方政府窗口,由地方政府彙報名單予內政部民政司轉請警政署協尋。

(三) 學生如有出現症狀(發燒38度、或有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鼻塞、咳嗽、呼吸困難、全身倦怠、四肢無力)應通知當地衛生局或撥1922諮詢,由衛生單位安排就醫。

(四) 學生如有生活上之需求(如送餐服務),請學校提供必要之協助;相關防疫物資需求,可向教育部提出申請。

(五) 追蹤滿14天後請負責關懷人員於健康關懷紀錄表簽名並留存學校。

(六) 請務必提醒學生配合政府居家檢疫措施,戴口罩與人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並定時量體溫、以肥皂勤洗手、經常以75%濃度的酒精消毒,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及廢棄物。

(七)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9號函規定,居家檢疫者擅離居家檢疫場所,第1次違規時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1~15萬元罰鍰,再次違規即執行指定處所強制安置,請轉知並加強宣導。

(八) 指揮中心追蹤防疫系統完備後,會配賦學校窗口帳號,由學校自行進行相關登錄及填報作業。

(九) 另疾管署已利用手機定位機制加強追蹤管理居家檢疫者,對於有使用臺灣電信手機門號之居家檢疫者,直接以該手機號碼定位;未有臺灣手機門號者,採政府配發防疫手機進行定位。自有或防疫手機定位設定係由電信公司處理,學校應填報「居家檢疫手機使用回報表」傳送疾病管制署辦理,詳情請逕洽該署林怜伶小姐(02-23959825#3901;lingling@cdc.gov.tw)辦理。手機定位設定完成後,若手機離開監控範圍,系統會向地方政府窗口及學校窗口發送簡訊通報,分就校外賃居者(地方政府窗口)及校內住宿者(學校窗口)進行追蹤。

四、 各地方政府窗口聯絡方式本部另行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居家檢疫關懷窗口。

五、 對居家檢疫學生交接及關懷作業注意事項如有疑義,請洽:

高教司:溫雅嵐專員02-7736-5901(公立學校)

林承臻科員 02-7736-5991(私立學校)

技職司:許肇源科員02-7736-6072。
軍訓室 (20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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